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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细则

  • 时间:201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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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接收新党员入党大会,本人必须参加。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要采取各种不同形式,根据公示结论,进一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被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酝酿,提出是否同意吸收其入党的初步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要切实弄清发展对象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历史情况、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党支部(或党小组)初步意见的基础上,写出综合审查报告。

(四)党支部将被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核表》、党内外群众意见、学生学习成绩单(学习平均成绩)、本专科生班主任意见和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学生团支部推荐意见、党校培训结业证、教工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报告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发展教工入党要报组织部预审,发展学生入党实行入党预先审查公开答辩制度。答辩会由学生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学生党总支委员、全体辅导员(协理员)参加,参加答辩的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列席,提倡邀请少部分学生正式党员参加旁听。预审通过后,将党委授权基层党委发展学生党员登记表上报组织部审核,组织部将对发展对象的所有材料进行抽查,对组织发展过程中发现失误或舞弊情况,学校党委将严肃按组织发展原则处理。

(五)被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被发展对象进行诚信教育,将《入党志愿书》内的栏目及其包括的内容向其解释清楚。被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按照《入党志愿书》的栏目如实填写。

(2)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要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优缺点以及自己的决心。杜绝脱离个人思想实际或通篇照抄党章。

(3)填写“本人经历”一栏时要如实地详细填写,时间要连续,证明人一栏应写了解自己的人。

(4)“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一起生活的人。

(5)“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与本人有密切来往和影响较大的亲友。

(6)“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或者其它栏目不包括的问题。

(7)如表上有的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

(8)“曾用名”填入“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

第二十三条 经过认真准备,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经上级党组织预审认为合格,原则同意后,再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

(一)通知党支部全体党员和被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到会。如被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讨论。两名入党介绍人都应该出席会议,如介绍人中一人因故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已向支部做了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可以讨论。入党积极分子也可到会列席。出席会议的学生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党支部正式党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教工支部应该在百分之六十以上,不能参加的人员应提前征求意见,否则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二)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有以下几项议程:

(1)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2)被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以及培养教育过程,并表明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被发展对象表态。

(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三)对于党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被发展对象和党支部应予以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四)接收新党员大会表决时,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学生应90%以上)。表决时,被发展对象不必退席。

(五)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

(1)时间、地点、参加人、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

(2)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

(3)会议发言情况。

(4)表决结果。

(5)有何不同意见。

(6)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申请入党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到《入党志愿书》上,主要内容是:

(一)简要地说明入党申请人政治态度、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及被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决议意见。要详细、负责、准确、写出其不足。

(二)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清应到和实到党员数,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党员数。提倡票决制。

(三)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填写年、月、日。有印章的党支部加盖党支部印章。

第二十五条 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及时将被发展对象的材料(所有的组织培养、教育、考核工作中的材料)及党支部大会的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即所在基层党委(总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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