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被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按照党章第六条规定的誓词进行入党宣誓。基层党委(总支)必须在校党委批准后及时召开新党员宣誓大会,并将宣誓大会的时间及参加宣誓的人员名单提前上报党委组织员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总支)组织举行,有的因所属党支部分散,预备党员数量又较多,也可以党支部为单位举行,上级党组织代表参加,事后将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入党宣誓要适时举行,不要拖延时间太久,以利于预备党员的教育。宣誓仪式程序是: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宣誓时要举起右手,紧握拳头,誓词由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入党宣誓仪式可请老党员讲话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
第三十五条 会场布置要庄严、朴实、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