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政治历史和政治表现。这对于保证新党员质量是十分必要的。在政审工作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个人历史问题,要着重看本人的基本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了解其父母(或抚养人)、配偶,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任职业、政治表现、与本人的关系等内容。对于同本人从无联系或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社会关系,可不作调查。
第十四条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或外调。调查证明材料中,有政治历史和政治表现问题的要写清楚,无问题的也应注明。最后由所在党支部写出其对政审情况的报告,并加盖党支部印章、党支部书记签字。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对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的历史和家庭情况,可通过其他归侨和本人进行调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