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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介绍人细则

  • 时间:201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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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人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培养人担任,可由申请入党人邀请,也可由党组织推荐。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缓期登记、限期改正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在确定入党介绍人前,支部应审查其是否具备介绍人的资格。介绍人应由有工作经验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充分的、有责任心、使命感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党的章程,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及其政治历史、思想觉悟、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如实向党组织作出报告。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时,要把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历史、思想觉悟和现实表现等概要地写清楚,要指出其主要缺点,并表明自己对其入党的态度及是否愿意做他们的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三)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介绍人仍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他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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